临床研究实验中心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1.依托临床研究实验中心完成的科学研究,在论文发表、成果申报时须在作者单位或致谢中得以体现。
2.临床研究实验中心人员为执行本实验中心项目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实验中心的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于本实验中心,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
3.临床研究实验中心要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其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和获得相应的荣誉、奖励的权利。
4.专利技术及其它技术成果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实验中心须按照我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医院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比例的酬金,且不受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因素的影响。
5.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好交临床研究实验中心归档。
6.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时,必须经临床研究实验中心主任、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7.论文、专著、专利及获奖成果等应及时到临床研究实验中心登记,并将论著的原件或复印件、证书的原件送交临床研究实验中心、科研部审核归档。
8.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讯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规定严格保密。
9.离职、退休、辞职或调离的研究人员,在离开临床研究实验中心前,须将在本实验中心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产品等交回实验中心。
10.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应对提交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对其的有关奖励,并按医院规定给予处分。
11.涉及与院属其他单位、职工与本实验中心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纠纷,由医院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